1月7日,天津證監局對華福證券天津吳家窯大街營業部前員工王津彬出具警示函。
天津證監局表示,王津彬任職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向客戶傳遞的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是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二是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
三是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違規向客戶推薦股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七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五條以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王津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