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證監會披露長安銀行定增申請的審核意見,同意長安銀行定向發行16億股。
根據申請材料,2020年6月29日,長安銀行召開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長安銀行增資擴股方案》確定發行價格為2.78元/股。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確定長安銀行增資擴股價格的議案》,將增資價格調整為3.09元/股。證監會對長安銀行定增申請的反饋意見中曾問詢該行調整發行價格的程序合規性。
長安銀行對此回復稱,2020年6月29日,該行召開了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長安銀行增資擴股方案》,確定增資價格為2.78元/股,募集資金約44.48億元,同時該方案“九、相關授權”明確授權董事會全權負責辦理本次定向增資擴股事宜,包括發行價格的調整。因此,董事會已獲得股東大會授權,有權對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價格進行調整。
由于本次增資事宜涉及跨年,長安銀行對其在評估基準日(2020年12月31日)的全部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重新評估并向陜西省財政廳履行備案程序。之后,董事會根據2019年度股東大會授權,于2021年9月15日召開了長安銀行第三屆董事會2021年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確定長安銀行增資擴股價格的議案》。
在經備案的2020年12月31日每股凈資產評估值3.09元的基礎上,根據國有資本管理相關規定,并參考上市可比公司市凈率、同業增資估值水平,將《長安銀行增資擴股方案》中的發行價格確定為3.09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確定為不超過49.44億元。調整后的發行方案于2021年12月1日取得陜西省財政廳的批復。
長安銀行律師認為,該行2019年度股東大會授權給董事會調整增資擴股方案的相關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該等授權合法有效。因此,第三屆董事會2021年第六次會議有權對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價格進行調整。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規定,會議決議合法有效,且該行已就調整發行價格事宜報送陜西省財政廳,并取得陜西省財政廳的同意。本次發行定價及決策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