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證監會披露對長安銀行定增申請的反饋意見,長安銀行需就關聯方授信、發行定價及決策程序合法合規性等方面予以補充說明。
定增說明書顯示,長安銀行此次擬定向發行不超過16億股股份,發行價格為3.09元/股,募集資金不超過49.44億元。
對于發行價格的確定,2020年6月29日,長安銀行曾召開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長安銀行增資擴股方案》確定發行價格為2.78元/股。
然而,2021年9月15日,長安銀行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確定長安銀行增資擴股價格的議案》,將增資價格調整為3.09元/股。
對此,證監會要求長安銀行說明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是否有權對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價格進行調整,以上調整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發行定價及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一般而言,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定價以每股凈資產為主要依據。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長安銀行歸屬于母公司每股凈資產分別為2.78元、3.09元。長安銀行此次增資擴股價格調整或與兩個會計周期每股凈資產數據變化相關。
此外,長安銀行還需補充披露本次定向發行申請材料涉及的發行方案是否與陜西銀保監局批復的發行方案一致。
貸款集中度風險一直以來都是監管重點關注方向之一。根據申請材料,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長安銀行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分別為7.26%、6.58%、5.44%。證監會要求長安銀行補充披露第一大客戶的基本情況、報告期內關聯方授信及貸款情況,說明關聯方授信監管指標是否達標,是否存在行政處罰風險。
長安銀行律師還需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逐條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