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書牽出了太平洋證券與員工的一則勞動糾紛。
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于2019年3月5日經他人推薦通過面試入職太平洋證券公司網絡金融部,任運營兼綜合崗位,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每月實發到手工資為1萬元。李某在職期間,太平洋證券公司未發放工資,李某一直通過微信及口頭的方式要求與公司簽訂合同并發放工資。李某在入職太平洋證券公司之前沒有交納過社保。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證券公司口頭告知李某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現李某訴至法院,希望太平洋證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太平洋證券公司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以及太平洋證券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資。
太平洋證券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是從來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未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李某在公司實踐學習的期間,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顯示她是太平洋證券公司的運營實習生。因此,李某對于雙方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有著清楚的認知。雙方都認為未建立勞動關系。
公司從來沒有把李某當過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用工管理。公司沒有發過薪酬,沒有對她進行過考勤考核管理,沒有給她設定試用期等等。因此,雙方從實際的用工管理的角度來講,都不具備建立認定勞動關系的條件。
李某辯稱,不同意太平洋證券公司的訴訟請求。首先,李某在職期間正常提供勞動,受公司規章制度的制約,參與公司日常經營事務及團建活動等。李某擁有自己獨立的工位,全面開展工作,雙方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李某已于2018年2月畢業,其現并非在校大學生,而太平洋證券公司亦未就雙方已約定李某系以實踐學習的身份進入公司進行舉證,故法院對太平洋證券公司的陳述不予采納。
李某在太平洋證券公司工作期間,接受部門領導安排從事產品調研、會議記錄、整理數據周報等工作,這些工作屬于公司日常事務范疇。另外,從太平洋證券公司認可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某在職期間多次向公司網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長達詢問入職事宜,而宋長達也一再表示入職手續在辦理過程中。綜上,法院認定李某與太平洋證券公司自2019年3月5自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關于李某的工資標準,因太平洋證券公司未能有效證明李某的工資標準,故法院對李某陳述的月工資10000元的標準予以采信。
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太平洋證券公司無正當理由,口頭通知李某離開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核算。
關于李某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因李某未能提交就其入職太平洋證券公司之前已連續工作1年的證據,故法院對其此項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