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
11月30日,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強調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應堅持保險主業原則并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企業類型和投資比例限制,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完善非保險子公司監管
具體來看,修訂后的《辦法》著重加強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與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
同時,《辦法》還強化保險集團風險管理,增設了“風險管理”章節,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戰略目標、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等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新增完善了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對外擔保管理等具體監管要求。
關于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指出,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加強集團對外擔保的統籌管理,明確對外擔保的條件、額度及審批程序。保險集團公司只能對其保險子公司提供擔保,且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
此外,在系統完善集團監管要求方面,《辦法》強調并表監管“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完善并表監管范圍;提高保險集團公司信息披露、危機應對和處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確外資保險集團公司監管適用《辦法》。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后的《辦法》完善了非保險子公司監管,增設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章節,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范圍和相關條件,完善內部管控機制、禁止行為、外包管理、信息報送等規定。
《辦法》指出,投資非保險子公司,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質上由保險集團公司或其保險子公司開展的投資,不得違規通過非保險子公司以間接投資的形式規避監管;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不得為非保險子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向非保險子公司提供借款,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動保險集團聚焦保險主業
除強化保險集團風險管理、完善非保險子公司監管外,《辦法》強調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應堅持保險主業原則,并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企業類型和投資比例限制,推動保險集團聚焦保險主業、加強股權投資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辦法》指出,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內非保險類金融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并凈資產的30%。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同一金融行業中主營業務相同的企業,控股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家。
《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險集團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投資非保險子公司,具體類型包括:主要為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審計、保單管理、巨災管理、物業等服務和管理的共享服務類子公司;根據銀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開展重大股權投資設立的其他非保險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子公司。
除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非金融類企業和為投資不動產設立的項目公司外,保險集團公司對其他單一非金融類企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5%,或不得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
境外投資方面,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對境外主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并凈資產的10%。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投資單一境外非金融主體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并凈資產的5%。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修訂發布是銀保監會推動保險集團公司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督促指導各保險集團公司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以《辦法》為制度依據,強化監管力度,促進保險集團公司規范經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