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北京法院披露,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原副總裁劉永成受賄323.16萬元,獲判有期徒刑10年,二審維持原判。
從通報落馬到二審判決,時間已過去兩年。2019年5月21日,中紀委網站消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劉永成涉嫌職務犯罪,正在接受監察調查。
劉永成出生于1959年,曾任黑龍江省信用合作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黑龍江省農信聯社副主任、黨委委員,2009年7月任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2011年1月任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
從2009年履新到2019年通報落馬,劉永成也恰好在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工作了10年。
事實上,早在2018年下半年,劉永成的違法行為就已暴露。2021年1月,中紀委網站發文《駐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加大腐敗案件揭蓋子力度》指出,2018年下半年,對反映問題集中的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時任黨委委員、副總裁劉某涉嫌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
關鍵“掮客”浮出
北京法院披露的判決顯示,劉永成主要違法包括利用職務便利,為2家企業承攬農信銀項目受賄237.51萬元、23.4萬元,以及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為他人安排工作受賄62.25萬元。
在為企業承攬農信銀項目中,黃某是一位重要的角色,也是對劉永成行賄金額最大的關鍵人物。
黃某于2007年7月至2014年2月間在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勝天成公司)擔任銷售經理,彼時,劉永成還未到農信銀公司。2010年初,黃某在華勝天成公司負責對接農信銀公司的銷售工作,包括云災備項目系統調試、安裝等,通過工作交集,黃某結識了農信銀公司副總裁劉永成。
2013年初,劉永成擬在海淀區買一套價值800萬元的房產,黃某湊了240萬元借給劉永成,后劉永成還款60萬元,剩余欠款180萬元以免除債務的形式收受。
黃某表示,“當時華勝天成公司中標農信銀公司云災備項目第一期A標段,其作為項目經理,希望A標段順利驗收、結算尾款,并爭取云災備系統后續運維的項目,所以借錢給劉永成,希望維持好關系。劉永成對項目也給予了關照?!?/P>
2014年初,黃某等部分員工從華勝天成公司辭職,影響到農信銀項目設備運維。劉永成找到黃某,商量能否將老員工找回繼續為該項目提供服務。2014年3月,黃某出資成立了中科天成公司(后更名為北京叁甲科技公司),據黃某證言,截止2018年底,中科天成公司與農信銀共簽署合同25個,金額3900余萬元。
除利用中科天成公司與農信銀合作,黃某還充當中間人為其他公司撮合與劉永成的業務。2016年底,環天宇正公司作為IBM代理商中標農信銀公司的采購項目,但該項目利潤空間不大,為向IBM公司要到折扣,經黃某協調IBM公司最終給環天宇正公司增加了返點,環天宇正公司得以在這個業務中獲利。后劉永成收受環天宇正公司給予的錢款23.4萬元。
因工作上的交集,劉永成對黃某也更加的信任,兩人在后來頻頻發生金錢交易。
2014年底,正值哈爾濱農信社改制,劉永成向黃某介紹購買哈爾濱農商行的職工內部股,由黃某出資70萬元,以1.4元/股購買了50萬股交劉永成侄子代持,劉永成收受股權及分紅款共計51.95萬元。
此外,劉永成還以報銷個人票據的形式,收受黃某給予的錢款5.56萬元,共計收受黃某237.51萬元。日前,黃某已因犯行賄罪一審被判刑14個月。
劉永成到案后坦言,“黃某之所以借錢給其買房,幫其買股份、不要分紅等,是看中其作為農信銀公司副總裁,有決定性作用和影響力,在簽訂合同、招標過程中幫黃某很多忙,且其有很大的升職空間,黃某想維護住這層關系,這樣不管是在華勝天成公司,還是后來作為中科天成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都能從農信銀公司拿到項目,獲得巨大利益。”
另據判決書顯示,2011年-2015年期間,劉永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2人入職農信銀公司收受30萬元,向與農信銀公司有業務往來的金電公司請托,幫助陳某入職金電公司,收受2萬元美元及人民幣20萬元。
爭辯犯案身份
2019年5月14日,劉永成被駐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工作人員帶走,后被送至東城區監察委接受審查。涉案違法所得119.79萬元、犯罪所得收益10.8萬元扣押在案,違法所得20萬元已由駐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沒收并上繳國庫,涉案房產已查封,涉案劉永成侄子名下30萬股權及分紅已凍結。
經認定,劉永成的受賄總數額為323.16萬元,系數額特別巨大。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永成辯護意見稱,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未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
據了解,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是為全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全國性專業特許清算組織。經查,2006年5月,經人民銀行批準,農信銀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注冊資本1億元,最大股東為北京市屬金融企業北京農商行,北京農商行的股東之一為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2014年,經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批準,農信銀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增資期間引入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持股比例0.854%)、北京票據清算中心(持股比例0.854%)等單位為股東,北京農商行持股比例下降到9.6%。2015年,經人民銀行與北京市政府議定,由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人民銀行直屬事業單位,系人民銀行以國有資金出資設立)接管農信銀公司。并由人民銀行提名推薦農信銀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以及黨委班子成員和紀委書記人選,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履行相關任職手續。
綜上,從2011年3月起至案發,劉永成的身份始終是國家工作人員。故對辯護人所提劉永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永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永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北京二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