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從安徽紀檢監察網獲悉,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陳鵬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陳鵬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對陳鵬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陳鵬利用擔任當涂縣委書記、馬鞍山市委常委,六安市委常委、副市長,省聯社黨委副書記、副理事長、主任、黨委書記、理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銷保險業務、工程承攬、項目貸款、供應藥品、人事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858萬余元,其中4161萬余元尚未實際取得,屬犯罪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陳鵬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陳鵬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查證屬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陳鵬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