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險即將迎來監管的全面規范。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指出,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5年,鼓勵開發保險期限20年及以上的萬能險;同時對萬能險銷售提出要求,明確一年內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銷售萬能險,禁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
保險期限不得低于5年 鼓勵開發20年及以上萬能險
根據《意見稿》,萬能險是指同時具備三大特征的人身保險,即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具有保險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以及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戶價值;設立單獨保單賬戶,且保單賬戶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
《意見稿》在產品管理方面指出,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外,其他產品和附加險不得設計成萬能型。同時,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5年,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期限20年及以上的萬能險,結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進一步提高萬能險風險保障水平。
《意見稿》規定,萬能險應當提供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應按照審慎原則確定,并不得為負。
制定經高級管理層審批的、明確的萬能險結算政策
同時,《意見稿》對萬能險的結算利率做了明確規范?!兑庖姼濉芬?,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險設立一個或多個單獨賬戶,不同萬能單獨賬戶的資產應當單獨管理。保險公司可以向萬能單獨賬戶劃撥啟動資金,資金來源必須為合法自有資金。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經高級管理層審批的、明確的萬能險結算政策。在同一萬能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應當采用同一結算利率。
保險公司應當用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真實投資收益進行保單利益結算,不得通過調整賬戶資產、調高賬戶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
禁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
此外,《意見稿》還提高了萬能險銷售門檻,并對產品銷售環節進行了規范。
《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確保銷售人員全面、準確理解萬能險產品。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銷售萬能險應滿足:具有1年以上保險銷售經驗,并無不良記錄;接受過必要的專項培訓,并通過專項測試;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銷售萬能險產品,應當體現產品的保險屬性,不得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不得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混同;不得為萬能險產品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不得為謀取機構或人員的利益,誘導投保人退保,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