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京市的林女士花費近30萬元購買到一塊11年前庫存勞力士的事件引起廣泛關注。糾紛發生后,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依法約談了金鷹購物中心、周大福鐘表勞力士專柜。
6月9日,江蘇省消保委針對該事件發聲,指出本次消費維權事件暴露了手表行業內存在的問題,品牌方所宣稱的“消費者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產日期”是經營者長期態度傲慢,只敬畏市場、不敬畏消費者的直接表現。此外,糾紛發生后,品牌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更沒有直接處理客訴流程,只有當相關行政部門介入后,才愿意提供;且整個過程,勞力士方沒有任何直接溝通,僅由經銷商代為傳達觀點,這種消極應對、知法違法的行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視、不尊重消費者的表現。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這一商品由于其使用特性,不屬于限期使用產品,國家也并無相關強制性規定。這就導致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謂“名表”會根據傳統商業習慣,不對生產日期進行標注。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雖然在銷售時生產日期不屬于手表強制披露信息,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這一知情權的規定應該是從銷售延續到售后的整個過程,交易完成后尤其是糾紛發生時,如消費者需要對產品生產日期、產地等基本信息做進一步了解,商家有義務積極披露。
在新消費形勢下,消費者對產品的生產日期、產地等信息都有了更高和更全面了解的需求,江蘇省消保委建議,企業應當順應消費發展新趨勢,呼應消費者合理訴求,優化生產鏈,對手表生產日期進行售前標注,以供消費者充分選擇。
手表報關手續、流轉記錄等相關信息不應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尤其當出現消費糾紛時,作為掌握完整信息的品牌方更應當及時正面回應。江蘇省消保委要求,包括勞力士在內的所有手表品牌企業,應當樹立為消費者服務意識,完善投訴渠道和機制,建立售后服務體系,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和法定義務。(記者薛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