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日從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獲悉,為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機制,該廳研究起草了《關于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以省政府名義印發,自2021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若干措施》共提出四方面16條具體措施,有利于破解供需不匹配局面、擴大工業用地有效供給、保障中小企業生產空間、降低工業企業用地成本,確保工業用地真正用于工業等。
推動“交地即開工”,盤活存量工業用地
在高效配置新增工業用地方面,《若干措施》對搜集工業用地的市場需求、加強供需對接作出規定。推行“標準地”供應,制訂控制指標體系,推行區域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規劃條件和控制指標納入供地方案,并明確優先在省級以上開發區或產業園區實施。明確招商和產業部門研究提出產業準入條件,納入供地方案,實行“帶項目”供應。對于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可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方案納入供地方案,簡化有關報建手續,推動“交地即開工”。
在大力盤活存量工業用地方面,《若干措施》支持各地多措并舉盤活存量工業用地。試行預告登記轉讓,支持投資額未達到轉讓條件的工業用地先預告登記再投入、轉讓。支持國有工業用地抵押,拓寬建設資金來源。降低“三舊”改造中“工業改工業”的政策門檻,支持存量工業用地補辦用地手續。支持工業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明確集體工業用地的供應方式和監管責任。
增加工業廠房有效供給,平抑市場租金價格
在引導工業項目集聚發展方面,《若干措施》對工業項目入園進區作出規定,明確新建或異地搬遷的工業項目,除因安全生產、工藝技術等特殊要求外,原則上應當布局在開發區(產業園區)范圍內。鼓勵珠三角地區地市探索建設只租不售的標準廠房,增加工業廠房有效供給,支持中小微企業集聚發展。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有關負責人指出,“產業保障房”建設有效保障中小微企業生產空間。針對中小微企業用地保障不足,以及工業廠房交易市場存在供應不足、價格高等問題,《若干措施》參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思路,鼓勵各地探索將標準廠房用地劃撥或協議出讓給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產業園區)管委會,用于建設只租不售的標準廠房,充分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重要作用,增加工業廠房有效供給,平抑市場租金價格,有效保障中小微企業生產空間。
新型產業用地可實行差別化地價
加強服務監管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市縣建立工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規范地價管理,明確新型產業用地可實行差別化地價。建立監管協議制度,要求新供應的工業用地簽訂項目監管協議,相關部門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實施聯合監管,確保工業用地真正用于工業。將工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項目監管協議履約情況等納入信用管理,強化信用約束,實行守信獎勵、失信懲戒。(駐穗記者 姚嘉莉 通訊員 肖乃花 姚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