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記者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了解到,該局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聯合出臺了《關于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工作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對鄭州部分區域的閑置商業辦公、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做出了相關明確,如改建范圍、改建條件、改建流程、運營管理和其他事項等。
據了解,按照國家關于推進住房租賃試點和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工作要求,進一步拓寬鄭州租賃住房供應渠道,科學利用閑置商業辦公、工業廠房等非住宅,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起草了《意見》。
《意見》提到,非住宅改建工作的實施區域為市內5區和鄭東新區、經開區、高新區等3個開發區范圍內,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在符合一定條件并經過審核批準后可改建租賃住房。這些情況不得改建租賃住房:城市重點功能區和主干道沿線臨街的商業辦公用房;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倉儲物流用地的非居住住宅;富余安置房源或租賃房源充足區域的非居住建筑。
《意見》明確了改建條件: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項目應產權明晰,并已取得不動產權證,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利的,應取得權利人的書面同意。須以整棟、整層、整單元為基本改建單位,并具備物業管理條件,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上。應符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改建后租賃住房土地性質不變、原不動產登記內容不變等。
此外,《意見》還提到,非住宅改建的租賃住房項目應納入市房屋租賃平臺統一管理,且運營期不少于8年,運營期自項目投入運營起計算。非住宅改建的租賃住房項目不得分拆確權、分拆轉讓、分拆抵押、分割銷售、以租代售等。(記者 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