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晚間,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商品住房購房資格審查和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八項措施,核心聚集在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加強購房人資格審查方面,并專門啟動了“購房意向登記系統”,違規者三年不得在深圳買房。
《通知》主要從買賣房產交易主要參與方:購房者、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三個方面精準鎖定。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會同有關商業銀行對下列購房資格信息進行嚴格核查: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婚姻狀況及家庭成員證明材料;購房人的社會保險或個稅清單材料;購房人的收入證明、征信報告、購房款來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銀行流水單。
尤其是《通知》要求房企和房產經紀機構會同商業銀行驗明“購房人的收入證明、征信報告、購房款來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銀行流水單”尚屬首次。
伴隨《通知》的發布,開發商和房產中介在涉及杜絕“打新”亂象一事上的擔子重了起來,僅對購房者做提醒遠不夠。購房人的收入、征信、購房款來源等查驗責任“購房人應于認購書簽訂前自行向貸款機構(含銀行、公積金中心等)咨詢了解”進一步轉變為開發商和房產中介嚴格核查。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進一步強化了開發商和房產中介在樓市“打新”中的責任,裨益遏制樓市亂象。但《通知》將購房資質審核完全交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似有不妥,實際執行仍有待更進一步的細化政策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