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近幾年的實際情況看,快遞包裹丟失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消費者想要獲得賠償,往往程序繁瑣,并且難以得到等價賠償。在公眾的認知里,快遞物品丟失或損毀,快遞企業就該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或者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應當說,公眾的期待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本一致。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此的規定是,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未約定但購買了保價的快遞,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的按《郵政法》等法律法規賠償。而《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這也是很多快遞企業制定賠償條款的由來。
按理說,法律法規對于快遞的賠付規定還是相當明確的。但實際情況往往不是這么一回事。比如有一名消費者寄遞貴重物品,保價1.8萬元,但寄遞過程中物品破損,快遞公司以“還可以維修”為由,只同意賠償500元??梢?,盡管相關規定較為明確,但快遞企業總想方設法單方面決定賠償金額。這著實讓消費者鬧心。要是類似的事件發生過多,還會引發消費者更大的疑慮:保價后也難以得到足額賠償,那這保價的意義在哪里?
近年來,快遞服務已經深入大眾生活。消費者選擇快遞服務,不僅希望快,更希望物品能安全送達??爝f保價,實際上是為寄送的快遞“上保險”,尤其是寄送方認為快遞具有特別價值時。目前快遞包裹已經實現了實名制,并且還需要當面驗視。這也意味著,快遞企業對所寄物品的價值有著較為充分的了解。如果說“未保價物品只賠償運費的三倍”尚有法律依據,那么已經保價的物品丟失損毀卻不按保額賠償,涉嫌違反了法律法規,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快遞賠付一再引發糾紛,也在提醒有關部門,不能任由企業單方面說了算。關鍵是法律要硬起來,既然法律法規對快遞的賠付已經有規定,那就應該用法律為消費者撐腰,優化消費者的維權程序,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同時,快遞企業也應該珍視自身名譽,明確賠付標準,盡到告知義務。快遞物品丟失損毀后該怎么賠,快遞企業就不要裝糊涂了。(評論員 王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