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會后,經過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形成了草案二審稿。
草案二審稿增加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種群調控、建設隔離防護設施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業生產的規定;還規定地方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草案二審稿還明確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并增加防止野生動物傷人和逃逸的規定。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規范野生動物放生行為,授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放生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