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查情況,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一批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意一種控爆措施;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鋁鎂等金屬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濕式除塵“一體機”未設置液位、流速的連續監測報警裝置,未安裝氫氣探測裝置。
為舉一反三,引導教育工貿企業做好涉爆粉塵安全生產工作,杭州市應急管理局現曝光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強化警示震懾作用。
案例1
杭州市臨安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明珠竹木粉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3月18日,杭州市臨安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杭州明珠竹木粉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及查閱相關臺賬資料,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及“粉6條”的以下問題:1、兩套木粉塵生產線安裝使用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多種控爆措施;2、作業現場及相關設備設施積塵嚴重,未及時規范清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杭州市臨安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
杭州市錢塘區應急管理局對盛康橡膠(杭州)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1月17日,杭州市錢塘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盛康橡膠(杭州)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及“粉6條”的問題:炭黑干式除塵器僅單獨采取隔爆措施,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種控爆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杭州市錢塘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1.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
杭州市上城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木之家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4月7日,杭州市上城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杭州木之家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及“粉6條”的以下問題:1、未制定粉塵清理制度,2、砂光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未采取雜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杭州市上城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3.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4
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
對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2月18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及“粉6條”的問題:生產廠房樓頂除塵裝置采用正壓式除塵未安裝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對杭州鈴木燃氣具部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3月17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杭州鈴木燃氣具部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及“粉6條”的以下問題:1、鋁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2、研磨工序存在鋁粉,濕法收集產生氫氣,未采取氫氣報警等安全措施;3、粉塵存放區域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6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對杭州恒隆針織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5月19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會同富陽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恒隆針織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及“粉6條”的問題:烘干機風管棉粉積塵較多,未建立粉塵清掃制度等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7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對浙江杭州紫太包裝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5月19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浙江杭州紫太包裝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及“粉6條”的問題:未建立粉塵清掃制度。
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記者單曹輝 邊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