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意見適用范圍包括: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工業、倉儲類產業用地項目。包括能源、環境保護、養老、教育、文化、體育、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在內的公共服務項目用地采取彈性供應方式供應的,也可參照意見執行。
意見明確,長期租賃最高年限為10年。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先行租賃期限由雙方合同約定,期限不得超過10年。轉為出讓時,租讓年限合計不得超過同類用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彈性年期出讓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對于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經研究同意后,可合理提高彈性年期出讓時間,但不得超過20年。
在產業準入中,青島自貿片區將進一步加強產業引導,強化產業項目準入審核制度,明確產業用地項目的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和節能、環保等供應要求,作為綜合評估依據。
根據意見,以彈性供應方式供應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在彈性年期屆滿、租賃期滿,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滿足節能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通過綜合評估的前提下,可通過法定方式取得續期土地使用權,或繼續實施租賃。土地使用人未按約定提出續期申請,或提出續期申請但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的,彈性出讓年期或租賃期到期后,彈性出讓年期或租賃期合同自然終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青島自貿片區建立起以彈性供應方式供應土地的績效綜合考評制度,產業用地項目土地績效綜合評估分別在達產階段(達產評估)、達產后(畝產效益評估)、使用年期到期前(到期評估)等階段進行。其中,達產評估將根據青島自貿片區“標準地”改革工作推進方案,項目達產或達產期屆滿前,土地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由相關部門開展達產復核。未通過復核的,土地使用人按照協議約定相關條款要求限期整改(原則上不超過1年)后申請復核,整改后未達到履約監管協議約定的,達產復核不予通過,經研究按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畝產效益評估項目投產后,轉為按“畝產效益”評價管理,根據青島自貿片區“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方案,按照“畝均效益”評估責任分工對片區產業用地開展畝均效益評估工作。到期評估以彈性供應方式供應的土地,由青島自貿片區相關部門對項目節能、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稅收、容積率、開竣工時間、環保、外資、外貿等指標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是否續期的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還明確了主動退出和強制退出,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人進行處置。(記者 劉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