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正式實施?!稐l例》明確了汾河流域的8項禁止行為和重點保護區的8項禁止行為。如果觸碰“紅線”,或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款。
汾河流域禁止下列行為:向水體排放醫藥、生物制品、化學試劑、農藥、石油煉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機具、容器、包裝物;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物;在流域沿河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存貯、填埋垃圾等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隨地丟棄農藥包裝物;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運輸危險化學品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重點保護區(汾河源頭寧武雷鳴寺至婁煩汾河水庫)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設置排污口;隨意傾倒建筑垃圾和各種工業廢棄物;網箱投餌養魚;從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釣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動;裝載有毒化學品、工業廢棄物的車輛穿越河床;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紙、制革、冶煉、水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明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向汾河流域水體排放醫藥、生物制品、化學試劑、農藥、石油煉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在重點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記者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