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光的腳步來到2021年的最后一個月,一批影響你我的重要新規也將開始施行。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可獲獎勵,藥品安全相關管理規范進一步完善……美好的生活,見證法治的進步。
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最高獎勵100萬元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舉報以下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將給予相應獎勵: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建立藥品安全委員會
《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自12月1日起施行。規范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以防控風險為目的,將藥物警戒的關鍵活動納入質量保證系統中。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安全委員會,設置專門的藥物警戒部門。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應當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后每5年報告一次。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向醫務人員、患者、公眾傳遞藥品安全性信息,溝通藥品風險。溝通工作不得包含任何廣告或產品推廣性質的內容。
違規辦理再保險業務或被吊銷牌證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為防范信用風險,12月1日起施行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明確,保險人應建立再保險業務集中度管理制度,對分出業務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險接受人和與其關聯的再保險接受人的情況進行監測和管控。
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應恪盡職責,不得損害保險人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業務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加強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
《地下水管理條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針對當前我國地下水保護利用存在的局部超采嚴重、污染問題突出等問題,從多方面作出重要制度安排。
比如,建立地下水“雙控”、地下水取水計量、地下水資源稅費征收等制度,明確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條件、防止地下工程建設不利影響、禁止開采難以更新地下水等措施;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嚴格地下水污染管控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