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內容,是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高度關注、市民充滿期待。8月31日下午,《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通過。按照法定程序,該《條例》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后頒布實施。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于2011年10月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制定,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國內首部電梯安全法規,《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時隔十年迎來首次修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一級巡視員夏德智告訴記者,這次修訂直面電梯安全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原有條例作了較大幅度修改調整,旨在通過立法方式充分保障“市民安全上下樓”,進一步提升南京城市本質安全水平。
■亮點一 針對“新房舊梯”問題,《條例》明確“電梯保修期由2年調整為5年,且維修不得收費”
修訂后的《條例》共八章六十四條,分為總則、選型配置和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驗和檢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記者注意到,對比2011年制定的老條例,市民百姓關注的重點民生問題,《條例》作出了很多亮點規制。
行業慣例為電梯出廠提供2年保修期。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周期從開工建設到業主完成入住,一般需要4至5年時間,加之在此期間開發商高強度使用電梯運送建筑材料,導致業主“入住即過保”。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最低保修期限為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五年。
夏德智告訴記者,在前期組織的立法聽證會上,絕大多數聽證會參加人對2年的保修期存有異議。“新房舊梯”問題導致業主實際享有的保修權利減損,有違公平原則,適當延長保修期限可及時解決安全隱患,具有必要性;綜合電梯故障率大數據分析及電梯制造單位實際情況,五年保修期限較為合適可行,也有利于倒逼電梯制造企業改進產品質量。
此外,通過開展立法協同,無錫、蘇州均擬確定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有利于建立統一的電梯市場和法治環境。修改稿確認該項制度,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進一步完善制度內涵。
同時,記者看到,《條例(修訂草案)》中第十七條“可以收取零部件費用”,在二審時,已經修改為“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換零部件費用”。
■亮點二 針對“電動車入電梯引發火災”問題,《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進入乘客電梯最低罰200元”
2020年8月,廣西南寧某小區,一名女子騎著電動車進入電梯,突發電動車冒煙起火,整個電梯廂僅4秒就被濃煙包裹。今年5月10日,四川成都叢樹家園小區電梯內,一輛電瓶車突然起火,火焰瞬間吞噬整個電梯間,多人被燒傷,包括一名嬰兒……
“近年來,國內多起因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轎廂引發的安全事故,觸目驚心!”夏德智介紹,《條例》一審過后,立法工作專班認真梳理各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組織法律專家進行立法論證。在聽取多場專家論證會、立法調研座談會后,從生命權優先于財產權和出行便利權的角度補充了制度。
記者在《條例》中看到,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態度鮮明提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不得進入乘客電梯,并促進形成共同監督的社會合力,規定“其他乘用人、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等有權勸阻、制止,拒不聽從的,還應當及時報告。
同時《條例》第六十條相應創設法律責任,“拒不聽從勸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以剛性責任推動義務落實。
■亮點三 針對“老舊高層電梯維修難”問題,《條例》明確“運行15年以上的電梯納入年度檢查重點”
記者在《條例》中看到,圍繞老舊電梯管理、更新、改造,以及相關費用籌措設立了制度體系,強化屬地政府在電梯更新、改造中的牽頭協調責任,要求監管機構將15年以上且困人故障率高的電梯納入年度重點檢查范圍。
同時《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主要零部件達到報廢標準、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公眾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電梯應當開展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進行改造、更新,經評估整改后無法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電梯,應當強制報廢。
“《條例》 進一步完善了監管體系,明確了相關管理責任,立法推動解決電梯使用中出現的問題,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故障,這是電梯安全立法中‘南京關鍵一招’。”夏德智說。(通訊員 張倩 肖日東 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