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75分即為偏下水平
7月16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共6章35條,評價內容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和“監督檢查”6項要素以及24個指標。
評價要素中,5項基本要素總權重為100%。“體制建設”權重為10%,主要評價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情況。“機制與運行”權重為25%,主要評價機構消保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情況,包括消保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員工培訓、內部考核、內部審計等。“操作與服務”權重最大,達到30%。主要評價機構日常經營中對消保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管控、合作機構管理、服務質量與收費等。“教育宣傳”主要評價機構消費者教育宣傳總體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和常態化消費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等,該權重為10%。“糾紛化解”權重為25%,主要評價機構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為調減要素,是指監管部門根據消?,F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等情況,對得分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辦法》為評價結果設置了四個等級:90分(含)以上為一級;75分(含)至90分為二級,60分(含)至75分為三級,60分以下為四級。其中,一至四級分別代表銀行保險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于領先、中等、偏下以及落后水平。為增強評價結果精準度,二級和三級又細分為A、B、C三個等次。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評價結果為三級的機構,視情形依法采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方式要求其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和執行,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對評價結果為四級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在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辦法》適用的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
防止產品“帶病”上市
關于此次《辦法》的出臺,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當前,金融交易數字化、金融產品結構化、市場主體多元化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更大挑戰。消費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園貸、信用卡、理財、保險等業務,也有虛假宣傳、誤導銷售、捆綁搭售、霸王條款等問題。同時,還有持牌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中侵害消費者權益各種亂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費定價過高、向未成年放貸、泄露客戶信息等。上述業內新問題要求建立監管評價體系,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將消保工作內嵌到經營管理中。根據統計,今年上半年,銀保監會12378銀行保險投訴熱線共接到約136萬通投訴電話。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消保監管評價針對互聯網平臺消保亂象,以及金融產品過于復雜、多層嵌套等問題,設置合作機構管理、消保審查等指標,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對互聯網平臺等第三方合作機構消保管理。強化消保審查,風控關口前移,防止產品“帶病”上市。
同時,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可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消保工作針對性,督促機構對照監管要求檢視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環節,發揮監管“指揮棒”作用,實現監管要求與消費者保護全覆蓋。
消費者也應多了解金融常識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辦法》的出臺有利于金融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禹彥表示,依據規范的服務評價體系對銀行保險機構的消費者保護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評價,既可激發銀行保險機構提升服務質量,也彌補了現有監管體系中對前端約束不足的現狀。此外,伴隨周期性地對外披露銀行保險機構的消費者保護服務質量,將有助于減少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便于消費者作出理性決策,實現市場的良性“優勝劣汰”。
同時,有業內人士建議,消費者也要多提升自己的金融水平,多了解金融常識,增加風險意識,增強防范能力,端正理財心態,才能更好維護自身權益。(記者趙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