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擬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并起草了《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一是考慮到不同違法事項的危害程度和經營者的承受能力,對第三十四條處罰情形分別按照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進行了區分,并適當降低了處罰額度。
具體來說,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是與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同類行為處罰額度保持一致,考慮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和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同屬于出租汽車駕駛員,刪除了第三十六條中關于未攜帶相關證件、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違規收費等方面處罰的表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有關違規行為,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