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現象日趨嚴重。究其原因除了部分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導致業主不滿意外,與一些業主法律觀念淡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首次將“物業服務合同”列入合同編,并明確將拒絕支付物業費的行為列入違法行為。日前,記者邀請遼寧弘鼎勝律師事務所律師時蕊結合具體案例就此進行解析。
張某在其居住的園區內被流浪狗咬傷,事后,他與物業協商賠償事宜但未達成一致,于是,他決定不繳納物業費。
“這種做法是不明智也不合法的。”時蕊介紹,《民法典》合同編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睹穹ǖ洹返诰虐偎氖臈l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須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該案例中,如果物業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流浪的貓狗已經采取了相關的提示、安全保護措施等義務,業主則不能以園區屬于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范圍而拒絕繳納物業費。但業主有證據證明,流浪的貓狗為物業管理公司喂養,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對流浪貓狗給業主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時蕊提示,業主如果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溝通。若業主對溝通結果仍不滿意,在維權時也要采取合法途徑,而非不繳納物業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因業主未繳納物業費而將其起訴,那么業主不但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還會多支付因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本報記者 劉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