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等七部門近日印發《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對積極推進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實踐探索、構建長效協作配合機制等進行部署。
據介紹,最高檢與最高法、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在共同召開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后,對于相關問題進行了更深入的溝通協商,就深化實踐探索、推動制度建立相關問題達成共識,形成紀要,作為改革任務的階段性成果,固化各方共識,指導辦案實踐。
紀要指出,應當根據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次數和持續時間、受害人數、損害類型、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紀要明確,認定是否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以是否存在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為前提,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可以結合鑒定意見、專家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檢驗檢測報告等予以認定。
紀要中還提到,各地可以探索把懲罰性賠償金納入專門公益基金賬戶統一管理,依法統籌用于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