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薅羊毛”的行為造成了商家和網絡平臺顯性的經濟損失,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正常秩序,形成了較強的負面示范效應,需要平臺、商家、公共管理部門各方參與,并形成監管合力。
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在大量的促銷活動中,本該讓普通消費者享受到的實惠正在被少數人收入囊中,“薅羊毛”已發展成一種“專業”的“黑灰產業”。
“羊毛黨”以逐利為唯一目的,因而在手段上“無所不用其極”,具有主觀故意性和行為惡意性。從較初級的惡意差評、投訴以退款,到高級一點的利用軟件抓取號碼,生成新用戶,拿到首單優惠,再到一些商戶采取設立虛假店鋪,并通過他人以“刷單”的方式虛構交易事實,套取企業向商戶提供的優惠券或獎勵等。這些針對網絡平臺優惠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說是有百害而無一利,既造成了商家和網絡平臺顯性的經濟損失,又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又增加了預防、控制和打擊的社會成本,擾亂了社會正常秩序,形成了較強的負面示范效應。
盡管惡意“薅羊毛”因獨犯刑律而受懲的案例不少,但依然無法從根本上產生震懾和遏制效應,治理的難點、痛點和堵點依舊存在。究其原因,正如相關專家所言,目前,涉網不法行為變化快,形式多樣,如何及時有效定罪量刑,司法機關也在不斷探索中;平臺相關規則也不夠健全和成熟,包括系統性的“黑名單”制度的缺失,都為“羊毛黨”打法律擦邊球創造了條件,也使得治理困境尚未有效破解。
這需要各方參與,全力付出并形成監管合力。首先,平臺方要充分運用自身技術優勢,用大技術等手段進行有效的預防和篩查,對涉嫌惡意舉報的行為要提出預警或者必要的技術干預,對經過調查核實的“薅羊毛”行為,在協助商家維護合法權益的同時,利用風控機制限制其相應的舉報和消費權利,借助平臺工具進行有效干預。
其次,商家在合法經營的基礎上,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惡意舉報行為說不,以此維護自身權益,不能因怕麻煩而縱容遷就。只有消除了“薅羊毛”的僥幸心理,并通過供給方的反制措施,欺詐的行為空間才會被壓縮。尤其一些惡意投訴詐騙行為被司法處罰后,商家和平臺以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索賠,可以增加違法代價,并形成震懾效應。
再次,公共管理部門應當運用法律手段和監管措施,與商家和平臺方進行互動合作,通過開展專項整治并公示一批典型案例,讓詐騙行為無處藏身。同時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黑名單制度,發揮征信體系的綜合約束功能,讓有惡意舉報前科的人員陷入寸步難行的境地。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加大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進行有效的法律普及和氛圍營造,既有效提高公眾守法的自覺性,又可以形成全民監督的共治局面,從而不斷提高懲惡揚善的法治威力。(■堂吉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