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行駛里程超9.8萬多公里,但消費者購買時二手車儀表顯示里程數僅為5.8萬多公里,相差近4萬公里。消費者以欺詐為由起訴二手車行,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車輛轉讓合同,二手車行退一賠三,合計賠償消費者260多萬元,之后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再審判決,維持湖里法院一審判決。5月18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湖里法院獲悉,該案現已審理終結并生效。
消費者:實際里程被調低
2016年8月26日,消費者林先生在廈門鑫概念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后改名廈門鑫概念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概念公司)購買一輛白色雷克薩斯GX460二手車。鑫概念公司介紹此車為廈門本地車主李某的一手車,基本在廈門島內使用,沒有越野史、車況好、沒有泡水、沒有事故。經啟動汽車,儀表顯示里程數為5.8萬公里左右。林先生提出查看車輛登記證和4S店保養記錄,銷售人員以車輛登記證在車主手上無法查看為由婉拒。最終,林先生與鑫概念公司簽訂了《車輛轉讓合同》,約定車輛轉讓款為65萬元。2016年10月24日,林先生在廣州當地雷克薩斯4S店查詢保養記錄,發現該車輛于2015年12月27日最后一次保養記錄顯示行駛里程為98512公里,與車輛儀表盤顯示的5.8萬多公里不符,且最后一次保養時車牌號也和自己購買的這輛車不同。林先生立即與鑫概念公司銷售人員核實,銷售人員告知原車主為了車輛辦理按揭方便,將車輛里程調到8萬公里以內。在與鑫概念公司交涉過程中,林先生才得知所購車輛不僅是典當行抵押過來的,且是外省車輛,與銷售人員之前告知的情況嚴重不符。
里程數是車輛的重要參數,直接影響二手車性能和價值。鑫概念公司作為二手車行,理應全面知悉所售車輛的基本信息,其在明知車輛里程數調了4萬公里的情況下,未如實告知,構成隱瞞,在原告提出查看車輛保養記錄時,仍不予告知真實情況,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承擔法律責任。林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鑫概念公司立即退還購車款65萬元及利息,并賠償相當于購車款三倍的金額195萬元。
二手車行:合同無行駛里程約定
一審中,鑫概念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第七條明確對案涉車輛無重大事故、無泡水作出約定,并未對車輛行駛里程等作出約定,故無欺詐一說。買方若在乎里程數,就應寫在合同上,也可以自己去4S店或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核實。鑫概念公司出售的是二手車,銷售人員對車輛里程也只能憑借儀表顯示的里程數進行判斷,也明確告知消費者可向車輛4S店查看保養記錄,或通過車商APP了解里程數。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林先生主張三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
一審法院:未如實告知構成欺詐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二手車行與林先生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林先生發現里程數被人為更改后向該二手車行提出異議,從購車之日起算未滿六個月,因此,二手車行應對案涉車輛承擔瑕疵舉證責任。該二手車行未能舉證證實上述瑕疵責任與其無關,應承擔不利后果,故可以認定案涉車輛里程數被更改發生在雙方訂立合同之前,且鑫概念公司知曉此情況。
雖然雙方在合同中并未注明案涉車輛的行駛里程數,但在二手車買賣合同關系中,影響車輛售價的因素在于車輛新舊程度、機械性能、保養情況等,而車輛的新舊程度、機械性能與車輛行駛里程密切相關,行駛里程較長的車輛,因其自然磨損等原因,在保養情況相當時,其機械性能一般較行駛里程短的車輛差,后期保養費用亦高,故售價相對較低,而判斷車輛行駛里程最直觀的依據就是車輛里程表讀數。因此,鑫概念公司應真實、全面地向林先生提供車輛行駛里程信息。但其明知車輛儀表顯示的里程數遠遠低于實際里程數卻未如實告知,導致林先生對車輛售價作出錯誤判斷,以65萬元的價格購買案涉車輛,鑫概念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F行法律并未規定消費者對經營者披露的信息真實性負有調查核實的義務,因此,林先生在購車時沒有核實車輛真實的里程數,不能作為該二手車行免責的抗辯事由。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五十八條、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及《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湖里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林先生與該二手車行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該二手車行應返還林先生購車款65萬及支付利息,賠償車輛稅費損失3900元;另應向林先生按購車款的三倍賠償195萬元。
二審:駁回消費者全部訴求
一審判決后,鑫概念公司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二審。二審時,鑫概念公司提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舊貨如二手車因未能獲得正規的三包合同和收據,因此大部分舊貨都未受到《消法》保護。該涉案車輛沒有質量問題,鑫概念公司沒有通過翻新、造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方式來銷售產品,公司行為不構成欺詐,要求駁回林先生全部訴求。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二手商品交易通常是由買賣雙方按照商品的現狀進行協商之后達成的交易,因此,交易雙方對于自身關注的涉及交易標的實際狀況的事項以及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的相關事項,理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約定。但本案中雙方簽訂《車輛轉讓合同》時,并未針對二手車的行駛里程問題作出約定,且鑫概念公司在合同中承諾的是保證案涉車輛無重大事故、無泡水,如有該兩種情形可無條件退車退款。林先生在本案中主張鑫概念公司在雙方交易時明知該車實際行駛里程數,但其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直接證明鑫概念公司更改了案涉車輛的里程表或鑫概念公司在售車前明知該車的實際行駛里程,也不能證明鑫概念公司存在故意欺詐的事實。故判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予以改判。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林先生全部訴求。
福建高院: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后,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仍要求鑫概念公司退一賠三。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依據《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實披露商品或服務的信息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現行法律并未規定消費者對經營者披露的信息真實性負有調查核實的義務。鑫概念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廈門中院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林先生的再審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故撤銷廈門中院的二審判決,維持湖里法院的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是否構成欺詐有評價標準
湖里法院負責該案審理的法官姚亮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F實生活中,除以積極言辭提供虛假情況外,更常見的表現是經營者對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然而,不實陳述并不當然地與“欺詐”畫等號。經營者的不實陳述是否構成欺詐,主要以是否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意思表示為評價標準。
以本案為例,二手車交易中,車況是影響價格的主要因素,車況與行駛里程密切相關,一般來說,行駛里程較長的車輛,因自然磨損等原因,機械性能較行駛里程短的車輛差,后期保養費用亦高,故售價相對較低,而判斷車輛行駛里程最直觀的依據就是車輛里程表的讀數,因此車輛行駛里程數屬于經營者應當披露的商品主要信息。該案中,二手車行明知儀表顯示的里程數遠遠低于實際里程數,卻未如實告知,導致林某對車輛價值作出錯誤判斷而購買案涉車輛,車行的行為已構成欺詐,依照《消法》規定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記者 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