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有一些公共道德需要遵守,總有一些約定俗成的規則不能逾越。近年來,隨著私家車持有量猛增,停車成了一道難題。各種因停車而起的糾紛層出不窮,不知道你遇到過沒有,當你歷經千辛萬苦好不容易找到一個車位時,你會哭笑不得地發現,那個車位被人用物品占了,更有甚者,直接“人肉占車位。”
“人肉占車位”招人煩
近日,西寧市民李女士出游時發生了一件糟心事,影響了她出游的好心情。“那天,我去海東市平安區平安驛·河湟民俗文化體驗地游玩,當天停車場內的車很多,我找了很久都沒有找到車位,后來看到有輛車要走,我就準備停進去。”李女士告訴記者。
然而接下來發生的事,徹底毀了李女士的好心情。
“當時我的車已經倒了一半了,誰知這時候跑過來一名女性,站在車位中間,怎么都不讓開,嘴里還一個勁地嚷嚷著‘這是我先看到的車位。’”李女士說。后來這名女子一直站在車位上不肯走,甚至叫來了家人占車位。
“事后,我把行車記錄儀里的視頻導了出來,投稿給青海法制報社的官方抖音賬號,就是希望通過媒體曝光這種不道德的行為。”李女士告訴記者。
這種占車位的方式沒道理
記者在網絡上搜索“人肉占車位”,發現這種情況不在少數。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大家普遍認為這種占車位的方式沒道理。
西寧市民張女士所在的小區地下設有部分公共停車位,一向都是“先到先得”,因為這些停車位數量不多,所以她經常碰到“人肉占車位”的情況。“這種情況只能自認倒霉唄。有下車和他們吵架的時間,說不定我都找到車位停好車回家了,所以沒必要自找麻煩。”張女士說。
“這本來就是服務大眾的,誰來誰停,哪有提前占的道理?如果車馬上就來,提前占一下,情有可原,但也要有個度。”西寧市民鄧先生如是說。
“我不同意,明明是公共車位,為啥我要讓?我們就互相耗著,看誰先讓步,我堅決不慣這些人的臭毛病。”西寧市民李先生說。
“如今大部分的家庭都有車,公共停車位少,停車難已經成為有車族出行的難題,所以公共停車位就應該是先到先得,沒人能占用。”西寧市民王先生說。
不合理但是可以理解
不過,也有少數人覺得,雖然“人肉占車位”不合理,可人家也付出了時間和人力,這種行為可以理解的。
“我遇見過好幾次,都是老人在占車位??礃幼?,大爺大媽都是在幫孩子占停車位,或許是想要幫孩子節省時間,真是可憐天下父母心。加之,如果因為這點小事,與老人發生爭執或糾紛,一旦老人突發疾病或發生意外,等于引火上身。所以,這種時候我寧愿多花點時間再找找車位。”王先生說。
“如果我和別人去辦事,剛好這個地方不好停車,為了節省時間,我自愿下車去幫她找車位,而她開車繼續找,我找到了通知她開過來,這種辦法就算是不道德了嗎?”西寧市民謝女士質疑道。
“我認為人的優先度是要高于物品的,也就是說人占的車位就等于已經被占據了,不能因為里面沒有車就強迫別人放棄已經占據的車位。換句話說,人的優先度高于車,人既然在里面,就代表他的車也在里面,口口聲聲說先來后到,人家來的更早怎么就不承認了?這是針對公共車位以及停車場沒有對‘人肉占車位’作出規定的情況下的理解。”西寧市民郭先生說道。
“人肉占車位” 不可取
碰到“人肉占車位”的情況該怎么處理?能報警嗎?對于這個問題,5月19日,青海維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晨給出了答案:“人肉占車位”現象頻繁發生,且多次引發大家的討論,必須肯定的是“人肉占車位”的行為不可取,這種行為本身是對公共資源的浪費和侵害,屬不道德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人占車位的行為明顯違背了公序良俗。同時,此類不當行為還會給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帶來安全隱患,且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損害風險。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后果嚴重,影響惡劣,其行為則涉嫌擾亂公共秩序。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識、交通標線。”執法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行為人的不當行為作出處罰。另外,若因行為人占車位的行為給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人還應為此承擔相關損失或者賠償責任。
陳晨表示:“我們是城市的一員,應當提升文明意識和規則意識,規范自己的言行,尊紀守法,恪守誠信、友善的基本道德準則,為構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國家和社會而努力。”(本報記者 祝嘉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