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王某在湖北辰陽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陽公司)開設的網店“辰陽保健用品專營店”,購買了名為“小蠻腰減肥肚臍貼纖體丸燃脂強效神器”的產品50袋,單價29.7元/袋,共付款1425.6元。
這款減肥產品外包裝上的標簽顯示名稱為“小蠻腰草本中藥養生減肥包”,標注有“成分:大黃、黃芩、雄黃、芒硝、吳茱萸、番瀉葉、艾草等;功效:純中藥濃縮制膏,不控制飲食不反彈,通便排毒見效快,通便、瀉火、清熱,用于肥胖癥”等內容。此外,外標簽上標有“外非藥品”字樣,但未注明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產品生產許可證與批準文號等信息。
王某以辰陽公司將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為由,起訴至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主張十倍賠償。
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產品雖然在外包裝上標注“外非藥品”,但名稱里含有“中藥”字樣,標簽標注成分含有多種中藥,因此應認定案涉產品屬于以藥品名義銷售。此外,案涉產品未標注產品生產日期、生產批準文號等信息,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辰陽公司未舉證證明案涉產品是正規藥品,其銷售案涉產品也屬于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辰陽公司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應當承擔向王某退還貨款并賠償價款十倍金額的責任。鑒于案涉藥品系假藥,因此王某無需向辰陽公司退還。
辰陽公司辯稱,該公司是采取“一鍵代發”方式銷售產品,并沒有接觸該產品或實際給王某發貨,不清楚產品狀況。對此,法院審理認為,商家銷售貨品后委托他人代發也是一種銷售行為,應當負有較一般消費者而言更高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對其銷售經營的產品負責。辰陽公司對所銷售產品狀況是否清楚不影響其承擔銷售者的民事責任。
2020年11月26日,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辰陽公司退還王某貨款1425.60元,并支付王某十倍價款賠償金14256元。
辰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辰陽公司辯稱,案涉產品屬于溫灸器具類艾草產品,并非藥品,其外包裝上已標注“非藥品”,辰陽公司已向消費者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主觀上未將案涉產品以藥品名義對外銷售。雖產品名稱中含有“中藥”字樣,含有多種中藥成分,但不能據此就認定案涉產品系以藥品名義銷售,如很多化妝品中均含有中藥等藥物成分,也會在產品名稱上標注“中藥”等字樣,但不能以此認定該化妝品就是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的定義,并不是包含“中藥”字樣就屬于藥品,艾灸制品中雖含有中藥但并不屬于藥品。且王某一審中未就自身是否遭受損害、何種損害以及損害與產品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舉證。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藥品管理法》規定:“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案涉產品標簽上有“中藥”的表述,產品主要成分系中藥,功效包括通便、瀉火、清熱,適用于肥胖癥。依據上述規定和案涉產品的實際情況,一審認定案涉產品系藥品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對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實施嚴格的注冊審批制度,辰陽公司無許可證銷售藥品明顯違法?!端幤饭芾矸ā返谝话偎氖臈l第三款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依據上述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不以購買人遭受實際損失為適用的前提條件。因此,辰陽公司上訴主張王某未遭受實際損失,不應支持懲罰性賠償的理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日前,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裴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