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制度性交易成本”?一般的解釋,是指企業在運轉過程中因遵循法律、規章、政策而需要付出的經濟、時間和機會等各種成本或費用。這樣的解釋是大致不錯的,然而又不夠全面。須知“制度”不僅僅體現在法律、規章、政策等方面,還體現在這些制度落實的過程,包括政府部門及人員對制度的理解、對制度的執行,以及干部是否勤勉與廉潔。像前段時間“拍黃瓜被罰5000”“賣5斤芹菜被罰6.6萬”的事,并不是法律法規有什么問題,而是有關部門的監管理念存在問題。所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能僅僅從法律法規著手,而應放在更高的層面,從解放思想、澄清誤區尋求突破,從轉變政府職能尋求路徑,真正讓“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減多少稅、給多少補貼、減多少審批環節,這些都很重要。但相對而言,一個法治化、市場化的公平競爭環境更重要,如果說前者是眼見的實惠,那么后者則關系著市場主體對未來的預期。國務院的《意見》重點提到“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強調要加強全鏈條監督,取消各地區違規設置的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等,著力破除所有制歧視、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等等,就是將打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作為出發點,從中也可照見一些地方政府沒有做到依法行政、沒有做到對所有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國務院的《意見》還特別強調“著力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堅決糾正“新官不理舊賬”“擊鼓傳花”“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等政務失信行為。這也再次說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僅僅靠寫在紙面上的“制度”是遠遠不夠的,而必須著眼于制度環境、制度生態,有效消除“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問題,有效消除權力不透明、權力尋租的問題。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地方政府要更加主動作為、改革創新,而不是中央推一推,地方才動一動。地方政府要樹立大局觀念,這個大局就是保市場主體、穩經濟大盤,而唯有更進一步消除各種顯性與隱性的市場門檻,打破束縛市場發展的各種條條框框,打造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的公平競爭環境,才能進一步激發創新創業的活力,讓經濟大盤行穩致遠。(評論員翟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