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商務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中國首11個月對外非金融類直接投資(ODI)為8145.4億元人民幣,按年增長18.4%。ODI回到疫情暴發前的增長水平。
從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數據顯示,截止2022年底,中國內地的ODI存量占比位居世界第三,僅次于美國的20%和荷蘭的8%。(下圖)
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重要的ODI境外投資大國。
香港是ODI的初始地首選
中國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最近發布了《2022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揭示了ODI活動的一些細節。官方統計數據記錄了投資公司報告的初始地理目的地。根據官方數據,截至去年年底,中國內地ODI存量的58%投資于中國香港,另外有21%投資于英屬維爾京群島和開曼群島。
目前企業在實施ODI對外直接投資備案時,是需要提供最終投資地。香港,是全球唯一一個集合中國優勢和環球優勢于一身的城市,寬松的稅制和友好的投資機制,擁有天然的獨特優勢,是大部分中國企業出海的首選地。我們接觸的對外直接投資實務中,絕大多數企業都不是一次性完成全球化布局,而是把香港作為境外業務的首發站,進行初步規劃和投資。出海前期規劃,我們會根據企業的業務模式、境外主體布局、各國雙邊協議、分紅、合規性等考量維度,以香港作為一個起點,進行布局。當業務有一定增長和投資需求,企業再以香港公司進行對外投資,是更為實際的操作。
可以說,香港在對外直接投資的鏈條上,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中國ODI的全球分布
參考另一組由美國企業研究所(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發布的《中國全球投資追蹤》(CGIT)數據顯示,與疫情前相比,今年上半年,中國ODI的最終投資地的地理分布發生了顯著變化,更多的投資流向了東亞、南美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這三個地區的投資占中國ODI備案總量的77%,高于疫情前的31%。相比之下,今年在歐洲、北美和澳大利亞的投資僅占16%,低于疫情前的53%。(下圖)
中國ODI的發展趨勢
中國ODI創歷史新高反映了國內經濟面臨的挑戰?!這種說法認為,來自中國貿易伙伴的去風險壓力正在導致國內企業將生產轉移到海外,從而對中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
事實上,國際貿易秩序調整確實正在導致中國ODI的地理分布發生變化,但中國的ODI非但沒有取代國內投資,反而是對國內生產的補充。ODI提高了中國出口產品的復雜程度,這使得國內經濟能夠提高生產率,有助于緩解國際貿易秩序調整帶來的壓力,還能使生產商更好地順應國外消費趨勢,更快地趕上發達國家。這與中國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不謀而合。
與以往認知不同,中國出海場景已經從貨物及服務出海,增加技術及品牌出海以及投資及產業出海。從UNCTAD另一組數據反映:2017到2022年期間,相較美國、歐盟和世界其它地區,中國ODI存量增長也是最快。可以預見,中國ODI發展空間,從場景到體量,相當巨大,令人振奮。(下圖)
中國企業ODI的挑戰
中國企業“出海”是當下的熱詞,但中國企業實施ODI是有相當多的挑戰。
1)申辦門檻
當前,ODI(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境外投資監管主要由四部委聯合監管,包括商務部、發改委、外匯局、國資委,四部委在不同角度對境外投資的活動設定相對應的監管要求,這些共同構建了ODI 的法律框架體系。
企業實施ODI前,就必須通過四部委審批,搭建合規的資金通道往來資金,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內資金出境,后續境外資金(利潤分紅)合法匯回境內。
但往往企業會被以下問題卡住:
——資金上
“資金真實性”:企業確實有出資款項,但出資計劃沒有明確,被懷疑其真實性;
“資金款來源”:企業主要關注資金來源,這往往也是很多企業會常見的問題,資金來源混亂,一旦出現審查,就無法解釋其資金來源合理性;
——投資目標上
“出資目的不明確”:
審查會特別關注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出現的一些非理性對外投資的傾向。
——財稅上
“財稅合規”:企業的財務報表是否經得起推敲,財務數據是否真實可靠,企業稅務是否有瑕疵,是審查中判定企業是否能夠足夠能力進行直接投資的重要關注點;
——架構上
“架構合規”:我們會建議企業在啟動ODI前,要重新審視現行架構是否能足夠支撐企業對外投資項目。這涉及跨境投資便利、資金資源進出便利、總部往來便利、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合規價值表現等因素。一旦架構投入使用,但卻中途發生變故或者重大改變,可能會嚴重影響整個ODI的實施。
被認定為“異常情況”:
1、為實現境內資產迅速對外轉移出境,部分投資人設立一個“空殼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專門進行境外投資,在境內無任何其他經營活動,造成成立不足數月的企業,在無任何實體經營的情況下開展境外投資活動的現象。該投資主體在資金順利出境后可能通過減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資項目,達到“快設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資主體的設立成為境外投資流程中的工具。
2、“母小子大”,即:部分企業在境外的實際投資規模遠大于投資主體,境內母公司的注冊資本,母公司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狀況難以支撐其在境外投資的子公司。因此,在項目實操以及ODI核準或備案申報過程中,建議關注:備案表中披露的投資主體注冊資本金、審計報告所載資產總額等財務數據與擬投境外目的地企業的經營規模的匹配度。
3、部分企業的實際境外投資項目與其境內母公司主營業務相去甚遠,不存在任何相關性。
4、部分企業投資人民幣來源異常,涉嫌為個人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和地下錢莊非法經營。這個問題也作為發改部門、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時要考察的重點問題,為提高項目落地可能性,建議重點關注: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文件,比如通過提供銀行存款證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銀行出具的含融資金額的意向書(涉及銀行融資的)等盡量證明投資資金的真實來源。當然,各項證明材料如何組合和優化,尚需根據投資者可披露的財產信息和擬投項目具體資金需求個案論證。
2)監管挑戰
“走出去”的企業需要熟悉當地的制度、規則,更加注重合規經營。但按照市場化商業原則,企業開展ODI境外投資都需要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對海外投資項目有其具體盈利要求,而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因素,企業在ODI境外投資中面臨地緣政治、法律、市場以及合規風險。特別是合規監管風險,近年來由于各國稅基被嚴重侵蝕,加之疫情影響,各國對于外來投資者的關注程度不斷升溫,特別是來勢洶洶的中國企業。這需要中國企業要重視“金融賬戶合規”、“UBO披露與登記”、“雙支柱原則”、“CRS合規”、“經濟實質要求”、“全球最低稅率”等規定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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