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的內涵是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其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的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今天做客節目的當事人,他將為我們分享怎樣的故事呢?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死而復生”的人。
一次醫治,卻帶來滅頂之災
當事人婁某闡述:2000年她通過考試成為了一名鄉村醫生,自己從醫30年來先后問診數萬人,一直頗受好評。2005年12月14日,一個人用三輪車拉著病患馬某來到她的診所看病,據婁女士表示:此刻,她的噩運開始了。
婁某回憶稱:馬某聲稱自己沒有錢,希望婁某可以看在老鄉的份上能夠為他免費治療,婁某出于善心便對馬某進行了三天的免費輸液治療,馬某最后一次離開時是健康的狀態。
誰知半年后,當地衛生局找到婁某并向其出具了馬某的尸檢報告,報告中寫明馬某死于急性中毒;2006年5月24日,當地公安局以馬某死亡為由,將婁某刑事拘留,這期間的審訊中婁某并不認同這份報告與自己有直接關聯。
婁某回憶稱:不久后當地公安局又拿出尸體檢驗鑒定書(補充),也遭到婁女士的否認及不認同。她給出的理由是:首先,有關部門出具的尸檢報告中日期為16日,而市衛生局的委托日期卻是19日;其次,尸檢報告中顯示馬某死于急性中毒,卻并未對其胃部尸檢并說明馬某中毒的具體原因;同時,尸檢報告中顯示馬某是2005年12月12日在婁女士診所就診,而婁某表示:馬某實際就診是2005年12月14日;最后,婁某5月2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但報案日期卻是5月26日。
遺憾的是:一審判決以“非法行醫罪”判處婁某有期徒刑4年,婁某提出上訴后,最終二審判處婁某三年有期徒刑。
三年后,她發現案情疑點
婁某一直堅信自己是無罪的,她出獄后,來到馬某戶口所在地進行實地調查,在詢問馬某所在大隊支書后得知:馬某于2011年1月才死亡。婁女士經過調查取證,向當地派出所闡明緣由后,得到了一份公安部門出具的馬某死亡證明書,上面赫然寫著:馬某是因疾病原因死亡。時至今日,婁某依舊堅持不懈的進行證據取證,她相信屬于她的正義曙光總有一天會到來。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我們首先要理清一個關系,即什么是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所以本案的當事人婁女士是否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證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從婁女士所提供的證據來看,她通過正經的證書考試,屬于我國特定時代的“鄉村醫生”,是有著數年醫院執業經驗的醫生,如果婁某所述為事實,那么她并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點評道:如果事實真如婁某所描述,她這個案件的證據在時間點上無法形成閉環,每一個階段的起始點和上一階段的結束點是不匹配的。比如說人還沒有去世,尸檢報告卻已形成。醫生治病救人到病人死亡間隔多長時間才被定義為醫療事故,這一點同樣值得深究和調查,本案件中馬某的死亡與婁某的治療間隔半年之久,是否包含其他死因無法取證,證據鏈條上空洞和不實的點很多。
同時,溫毅斌補充道:按照法院的判決,只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表明婁某具備鄉村醫生的行醫資格,那么法院判決的“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資格就不構成,這便意味著此案其他的一切盡是枉然,對于婁某便是無罪。同時馬老師也認為,查清此案不僅是對婁某的一個交代,更是對逝者遲來的告慰。
聽完本期案件的來龍去脈,我們真心的希望婁某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找回屬于自己的公道!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面對如今的局面,相信有關部門會給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審理結果。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非法行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6號)】
第386號令《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是為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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